据新华社天津10月14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诉讼标的上千万元的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吉林抚松制药厂与抚松制药二厂和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因“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相近似的装潢”,对天津一个出口名牌产品构成侵权,被判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103万余元。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之前,此案曾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终审维持天津高法对案件性质的判决,变更了原632万余元的赔偿额。
此案由于其上千万元的索赔额曾一度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它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诉讼标的较大的案件之一。有关人士认为,此案将作为一个典型案例,促使企业在法律规范下进行正当竞争。